最近朋友在和前公司劳动仲裁,于是几个人就在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条,然后发现关于离职证明里面能写不能写离职具体原因事由这个事情,我们吵起来了。
其中一份资料提到的是:“其实,对于离职证明不能写哪些内容,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 〕 354 号)第 15 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这条规定明文规定:只有员工主动提出要求,公司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写上离职原因。”
https://mp.weixin.qq.com/s/xNEJfJ2-Fn1GJRqstt1FkQ但是实际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例里面,没有按照这个通知里面这个具体“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有一个反向理解的意思。
https://www.hp.gov.cn/gzhprs/gkmlpt/content/8/8324/post_8324131.html#15296“五、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问题。
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开庭时向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主要内容为“陈 XX 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在广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职务,由于绩效工资有争议,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目前纠纷处理中,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当庭签收了该证明。申请人主张该证明中应不写具体的解除理由,只记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出具的《离职证明》系按照实际情况出具,内容合法,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没有依据,本委对其第五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