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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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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证明能写什么和不能写什么的一个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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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rivil · 211 天前 · 286 次点击
    这是一个创建于 211 天前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最近朋友在和前公司劳动仲裁,于是几个人就在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条,然后发现关于离职证明里面能写不能写离职具体原因事由这个事情,我们吵起来了。

    其中一份资料提到的是:“其实,对于离职证明不能写哪些内容,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 〕 354 号)第 15 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这条规定明文规定:只有员工主动提出要求,公司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写上离职原因。”

    https://mp.weixin.qq.com/s/xNEJfJ2-Fn1GJRqstt1FkQ

    但是实际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例里面,没有按照这个通知里面这个具体“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有一个反向理解的意思。

    https://www.hp.gov.cn/gzhprs/gkmlpt/content/8/8324/post_8324131.html#15296

    “五、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问题。

    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开庭时向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主要内容为“陈 XX 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在广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职务,由于绩效工资有争议,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目前纠纷处理中,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当庭签收了该证明。申请人主张该证明中应不写具体的解除理由,只记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出具的《离职证明》系按照实际情况出具,内容合法,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没有依据,本委对其第五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1 条回复
    privil
        1
    privil  
    OP
       211 天前
    所以这个离职证明究竟能不能写离职具体原因事由呢?再附上一个案例,公司只写了有劳动争议。

    “宋某身份证号×××,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止为 P 公司的员工,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此证明一式两份,劳动关系解除人员和公司各保留一份。”

    这个得到了法院的支持。https://mp.weixin.qq.com/s/mJ59oCTDep8SwwWHe83E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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