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EX = way to explore
V2EX 是一个关于分享和探索的地方
现在注册
已注册用户请  登录
V2EX  ›  wql  ›  全部回复第 15 页 / 共 57 页
回复总数  1126
1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57  
2018-10-15 07:27:27 +08:00
回复了 changwei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中国电信作为垄断企业,为何还能保持较好的服务态度?
比如你在网络(尤其是 189 官网)上填了单子说要装宽带,实际上是一群官方代理商抢单,这已经是竞争了。
2018-10-14 12:52:04 +08:00
回复了 gzq527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下载 db2 提示美国贸易限制,如果破啊,急。。。
其实我倒是好奇这个贸易限制是什么时候加上去的。
这个医院是三级但是没有定等,所以不是三甲……
2018-10-14 08:37:38 +08:00
回复了 gzq527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下载 db2 提示美国贸易限制,如果破啊,急。。。
被美国法律禁止出口可能就没办法了。
@fyyz 一般指的是江西省
2018-09-30 16:52:03 +08:00
回复了 bullettrain1433 创建的主题 宽带症候群 询问一个电信的 199 家庭套餐问题
@bullettrain1433 这里的 360 应该就是那套光猫的费用,如果能用的话就送回去,他还收这光猫钱就工信部吧。当然你要拆机毁约理论上不占理……
2018-09-30 15:13:42 +08:00
回复了 bullettrain1433 创建的主题 宽带症候群 询问一个电信的 199 家庭套餐问题
上海电信的安装费固定是 200+材料费(线缆等)的。一个猫似乎是 360 块钱;印象中一个 IPTV 设备是 200 (大概是十年前家里装的,也是 200 ),加在一起刚好 560。看来电信把你猫的设备折旧率当成 100%了……

记得从 2008 年开始,每个后付费套餐协议都有如下格式条款:

“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宽带接入方式和业务使用情况免费提供必需的网络
设备。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并使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为其免费提供使用的终端设备,因客户
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客户应承担修复费用,不能修复的,客户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赔偿
与损坏设备等值的金额。未经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同意,客户不得将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免费
提供的设备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将上述设备用于非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提
供的业务中,一经发现,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有权终止提供宽带服务。客户不再使用中国电
信上海公司宽带业务时,须归还该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可用或者向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全
额支付已领用的设备费用( Modem:265 元 /个,家庭网关:215 元 /个,光网络终端( ONU
和家庭网关) 360 元 /套)”

楼主自己看吧……
2018-09-30 08:58:21 +08:00
回复了 est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1966 年就有人搞出来 37134 × 16200 分辨率 55M 大小的 JPEG 了
jpg 是压缩的,就算是 tiff 格式将近 1 个 g 也是压缩的……
2018-09-28 09:33:42 +08:00
回复了 fhefh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Cloudflare 推出域名注册服务
@webjin1 没有中间商赚差价,他自己就是 ICANN 赞助商。
2018-09-23 00:07:03 +08:00
回复了 widewing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现在右转信号灯都没有绿灯了吗?
在上海,右转红灯灭了就可以右转通行,这是惯例,哪来什么故障
2018-09-17 09:05:06 +08:00
回复了 WildCat 创建的主题 上海 上海有哪里适合白天自习的地方?图书馆佳
各区各街镇的图书馆都可以的
2018-08-24 23:43:55 +08:00
回复了 cainiuwow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我是律师,大家有什么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嘛
@ithou 不能。一般有一种说法认为着警服是一种身份的表示,他当然应该出示自己的证件,但不出示实际操作中也不算太那啥。

不出示身份证是妨碍公务。
2018-08-24 23:42:36 +08:00
回复了 cainiuwow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我是律师,大家有什么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嘛
#41 楼,1990 纠正为 1999。
2018-08-24 23:41:07 +08:00
回复了 cainiuwow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我是律师,大家有什么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嘛
@dsp2138 原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权司( 1990 ) 50 号文件摘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收到你庭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标准的性质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规定: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根本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但你得理解,人家国家部门也得赚钱,编撰国标又不是义务劳动。

但上面那份文件是回复最高法的,最高法认为这种国家特许某出版社卖标准文件的行为属于合法:

(给版权局发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订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由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发布并监督实施。为保证标准的正确发布实施,标准化管理部门依职权将强制性标准的出版权独家授予 A 出版社,这既是一种经营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同时也似应认定是一种民事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其他出版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出版强制性标准的,客观上造成了标准出版社的民事权益的损害。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并考虑打击标准盗版等办案的社会效果进行处理。

(上文具有司法性质,也是没有版权的。)
2018-08-24 18:01:23 +08:00
回复了 cainiuwow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我是律师,大家有什么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嘛
@dsp2138 据国家版权局给最高法的回函,强制性标准( GB 开头,不是 GB/T 也不是 GB/D 更不是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没有版权的。
1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57  
关于   ·   帮助文档   ·   博客   ·   API   ·   FAQ   ·   实用小工具   ·   2678 人在线   最高记录 6679   ·     Select Language
创意工作者们的社区
World is powered by solitude
VERSION: 3.9.8.5 · 30ms · UTC 03:28 · PVG 11:28 · LAX 19:28 · JFK 22:28
Developed with CodeLauncher
♥ Do have faith in what you're do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