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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ege 2012-02-05 23:39:25 +08:00
@zhuoqiang
1.文史疑点如果是在文章出版当时提出来是非常不错的疑点。但是现在要证明,则纠结的很,就算是当年我最喜欢的诗词,到现在能记住的几乎没有。这种东西,时效性还是有的。韩寒如果能回答最近已经少阅读了,方也没办法纠结在这个事情上,可以说是比较悬的一个东西。硬要说现在不记得了当年就没读过,这...没逻辑关系... 2.既然两者都已经给了说法了,谁对谁错,说不清楚。有一年我面试的时候,曾经把B2B的概念说成是C2C,结果让推荐我的人很没面子。而因为那一次,就让人认为我根本不懂什么是B2B和C2C,我就觉得非常冤枉,不过错都错了,也没办法回天了。又有我朋友明明知道对方家庭情况,但父母问起来依旧回答不知道,这种又不是没有。 3.新概念这个我不清楚。 4.我说的方不应该将父子的矛盾之处做比较,是因为不同的人对某个时间点的理解有差异是可以理解的。这点在我和我女朋友身上就经常出现,而且这种差异有时候又会因为某些心理需要变化,如果方只是简单的指出差异,又难免肤浅了。 5.这些若要归咎起来,倒是可以推断出伤仲永的结论以及长期在一个比较顺利的情况下成长起来,对于这种直接攻其要害的攻击没有任何防御能力,或者说一开始并没有在意会有人攻击其这一点。 其他的东西我倒是也表示疑惑,话说如果我的解释能说通的话,韩寒想不到我倒是觉得有点奇怪,不过这估计也和我长期写程序和看社学会心理学的文章有关系,要求强逻辑。韩寒如果不经过这种长期磨练,逻辑也未必比一般学数学的强吧?不过说来说去都是自己在套求合理解释,没对应条件也无法判断清楚。 现在反正韩寒收笔了,不说话的话谁都不知道真相(方反正也不能像柯南一样分析出来个所以然,然后指着韩寒说真相只有一个),索性我就认为方赢了,方好厉害。其他的文章部分结论正确(但是不是直接说韩寒是代笔,而是擦边谈其他的大道理去了),但是因为引用了方的错误结论,所以条件不正确,这样推导的整个过程是有漏洞的。 而且如果真是严密的推理,不可能只在这一段时间完全爆发出来,而至少有收集,整理,思考,成文这几个过程,哪里来的这么容易... 回复这么多,其实只在意一点: 方在写这些文章的时候不是理科生的思维~!!连判断条件真假都没做到,为论战而论战,何来理科生的追求真的精神?而且顶多是搜索流,绝对不是技术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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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ege 2012-02-05 23:53:14 +08:00
@zhuoqiang @Kymair
别拿下一代做道具——致网易论坛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01280b01008zov.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01280b01009024.html 真心水深,仿佛又读一遍《络新妇之理》,玩不过他们,他们是职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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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mair 2012-02-06 00:43:36 +08:00
@iwege 在判断一件事情之前,最好是做到别先站队,我不用管网易以前跟韩寒的关系是怎样的。
沙利文案中纽约时报两审都败诉,最后到联邦最高法院才力挽狂澜。这已经说明了这件事情本身已经足够有争议性。 如果在看待一件事情之前,已经有了强烈的倾向性,那么很容易会选择性失明。网易的专题,也许应该力求公正全面,但即使没有做到这点,也为很多人提供了一个“反面”的看法,起码我从中读到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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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ege 2012-02-06 02:21:36 +08:00
@Kymair
so?我又没有站队,我质疑的是网易的那篇文章里面既然提到了沙利文又为啥没提到雷诺兹特权,这是美国和英国两种对言论自由的不同判例。当然,网易要想用这件事情来说说媒体自由,我也就顺着他们的观点说下去而已。 沙利文案的公众人物先是公共官员(就是公务员),法官是为了保障媒体在评论公共官员的时候无约束,后期扩大到公共人物,不过公众人物那块的解释我没看太明白,而我也不认为网易就解释清楚了,因为美国人给出的解释比较含糊的,以至于后面出现了公共人物的三种分类。而这三种人物隐私权和名誉权到底以何种等级去区分,又是一个比较含糊的事情。这两者在论及英美媒体自由和诽谤法的时候是必提的 况且沙利文给与媒体的权利很大,只要是判定是公众人物,无明显恶意,符合公众权益即可,网易会偏颇,也不是不能理解。雷诺兹特权则是有一定背景的,要求媒体专业和负责。我引用给出的论文里面的话语来说: 雷诺兹特权要求新闻媒体切实履行职业操守,对违反这些规范而造成侵害的行为,诸如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者为求轰动效应匆忙发表,致使新闻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该说不算过分。 而网易放弃了将这个特权加进来,从阴谋论的角度来说,我怀疑是为了引导公众而避谈这个要求媒体自律的特权,相信是很合理的,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因为沙利文给与媒体更多的自由而广泛被媒体报道而导致网易编辑只知道沙利文原则。 同时沙利文原则还有一条: 在沙利文案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一个原则:作为诽谤案被告的媒体,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允许原告查证新闻编辑过程,以确定媒体是否存有“实际恶意”,这个规定使媒体不得不公布许多编辑部内部情况。 网易亦没有提到,只是一味的说明媒体自由如何如何的,偏颇了点吧。 另外给出的链接,只是说明网易和韩寒曾经的关系罢了,虽然我不认为是,对于网易这篇文章,我也只是做猜疑。就像《络新妇之理》里面所说,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我也没办法证明网易的这篇文章是暗地里引诱用户往哪方面去想。 这里不论自媒体究竟是不是媒体,因为没有完整的论述,也没办法发表啥意见。就打是媒体,那么方是否又需要遵守媒体的职业操守呢?亦或者说中国媒体是没有职业操守的?我想这不可能,因为我曾经帮人复习的时候看过这样的手册。网易亦完全没提。 而且我想如果我不说,你大概也不会知道同样是言论自由的英国,对沙利文原则是抵制的,而媒体则是以自律换自由的,同时有一个雷诺兹特权来要求媒体在报道的专业吧? 同时对雷诺兹特权,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为什么需要保证沙利文原则里面的公众人物:他举选举为例,说明选民需要如实地识别好人和坏人,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不应被虚伪地贬低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也是民主社会所必需的。 而且如果我们把自媒体也看成媒体的话,最完整的解释并不在网易那边: 魏永征 这个人算是中国在媒体侵权和名誉权这方面的专家了,看看他的文章,比网易的专题好多了... 其实有关媒体自由也好,诽谤法也好,如何寻求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平衡,才是真正的关键。 http://weiyongzheng.com/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38/node58/node60/node78//index.html 所以我说,这里面水太深了,没人能真正理解里面是什么,麦田编织了一张网,大家凭借自己的想法、利益在网中爬,旁观者一开口介入事中,即被套入网内,而麦田坐在旁边偷笑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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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ege 2012-02-06 02:37:32 +08:00
另外虽然可能不适合自媒体,因为自媒体并不属于媒体专业人事,但是有两个可以看看:
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规定的司法价值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1980.html 在2011年十大传媒事件研讨会演讲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200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