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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总数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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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16:43:35 +08:00
回复了 cnTangLang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l00t 许霆案和本案有本质区别。就我看来,许霆案属于言论干扰了裁判。
2017-11-20 11:53:4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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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ild 赞同。不过,即便是大陆法系,现在也是对证据的重视越来越强了,只不过一些法官会不自觉的脑补一些证据本不能证明的事项进去,最终干扰了判案。
@mentalkiller 你这种,其实不用退货,直接 315 投诉并加报警
2017-11-20 09:01:4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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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XP 非常赞同!
2017-11-20 08:57: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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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mu 当然不是。现在的法律太不完善,达不到你说的情形。如果是足够完善的法律,就有可能了。现在的法律为了解决不够完善的问题,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只是,从辩护的角度,一定要分析清楚逻辑,才能不至于冤假错案啊!
2017-11-20 08:54:4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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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BBCAT 没有证据证明而下判断,是很可怕的一件事。古人云,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但现在已经有太多的事教育了我们,即便是眼见的,也不一定为实。
2017-11-20 08:53: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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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chu 我前面回复过了:如此写这个话,是对昨天在另一个帖子里的一些人的回应,你误解了。
2017-11-20 08:49:5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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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user
1、许霆案的判断结论是依据什么,我不好直接评论。但如果判案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仔细,仅按照我帖子里说的,其后续每次都明确操作提取的金额大于自己本身有的金额这一点,就可以判定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了。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推测。许霆案到现在,还是存在很多争议的,我不认为仅仅是凭着已有的判案结论,就能说明这个判案一定是没有问题的了。

2、关于本案,你提到的“被告人用自己的借记卡给其妻的卡充值,充值金额旋即被退回,但是其妻的卡余额相应增加”这一点,我表示这仅仅属于事实过程描述,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在操作 350 多次时知道“其妻的卡余额相应增加”。要想证明这一点,需要其他证据补充。

3、至于被告后来的消费行为,我已经再三论述过,不能作为倒推其操作 350 次时的心态就一定是非法占有。白马非马同理。
2017-11-20 08:41:3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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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HEAD
无论是给钱也好,给债务也好,被告只是将自己“已有”的钱转入到银行账户。如果说,被告银行卡上只有 3 万,却每次要转 300 万给银行,我认同你的说法,但这好像 APP 上也通不过吧? 而被告恰恰是只转了卡上有的 3 万,并不存在超额,所以才能在 APP 上提交吧?

这一点,也是我提到的,和许霆案的本质区别:许霆就是要求提款超出自己卡中限额的。而被告并没有。

当然,我相信你会说,被告后续转的款性质不一样。但我要强调,目前尚未看到有证据能标明被告知道这个钱的性质。我认为依据现在的证据链,被告完全可以辩称以为这个钱就是自己的钱被退回而已,或者钱是银行的赠款。
2017-11-20 08:32:4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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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x2014

1、首先,我没有 Block 你,只是因为你的很多回复,是 @其他人、并没有 @我,所以我可能忽略了。虽然你也有理讲不清就往人身攻击走的趋势,但起码你愿意讲理,我是不会 Block 这样的人的。这符合社会基本现状,没必要太在意。

2、其次,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尊重证据。一个判决,可能影响的是一个人的十几年、一辈子,一个家庭的十几年,难道不应该慎重吗?这不是写程序,错了大不了重启系统一下,人生不能重启、也不能重装。疑罪从无也是另一个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正是对人的尊重、对过程的慎重的体现。我不认为我要求证据链完整无疑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3、至于你能把被告的行为和“侵犯公众利益”联系在一起,我只能表示,幸好你没从事法律工作,否则,你手下的冤假错案一定不少。

4、你提到的“门坏了,被小偷盗窃,是因为主人没把们修好” 例子,本身就和本案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在前一个帖子里已经回复过类似的问题了,就不重复了。事情的本质都被你含糊掉了,再讨论也就没什么意思了。

5、至于你提到的“昨天其实楼主开始也一直坚持,但是后来坚持不下去了只好说,后续消费行为不合理”,让我很无语。如此断章取义的概括,很有文革时期红小将们的风范。

6、咬死无关紧要的细节,眼睛里只有自己看到的“事实” ——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我相信你听过。是不是无关紧要,不是凭个人判断的。至于我列举的“事实”,如果你认为有哪些不符合,或者添油加醋了,请明示。

7、但目前的状况是,平安有 200 多万亏空无法补齐,如果你是主管,你如何向上级交代?即使怪罪造成漏洞的人,也不大可能让他们承担 200 万吧 —— 看到这个话,我就实在忍不住笑了。这个动机很明显了 —— 自己的问题,找人背锅。

8、一条一条看了你的回复,原本想着一个一个回复你,但越看越发现,和你再说下去,实在没有什么意思。你举的案例,都有意忽略了和本案的本质区别;你的理论,都是因为有了果所以一定有这样的因却又没有证据;所谓的证据,都需要脑补才能证明你的目的.....等等这些,基本都没有考虑过法律到底是什么!我在本贴主贴已经写明了 3 点法律基本精神,望你能再认真看看,仔细思考,回过头看看你说的哪些话,有几句能体现出这些基本精神?
2017-11-20 08:01: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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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ndg 对待法律,本身就应该心存敬畏。现在国内司法环境不好,就是因为太多非法律的因素干扰。我在前面一个帖子就已经回复你了:我们既不是本案的法官,也不是被告律师,我们在这里就是纯研究一下这个案子的法律意义,没必要考虑太多非法律因素。如果你非要说我不考虑这些因素、太理论化了,我只能表示:我竟无言以对,你随意吧。
看了楼上的回复,笑。张近东估计打死都不明白,为啥我大苏宁电商就是搞不过京东呢??原来是有一班以黑客户吓客户不再来的客服!
2017-11-19 21:54:5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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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x2014
@hxndg

才看到你们之前的沟通。我刚刚已经先回复 @hxndg 了,我说这个话,是有依据的。只是限于特定的因素,我无法公开我的依据。你们只需要知道:1、我在 IT 行业已经混了 20 多年,目前是多个政府部门的外聘专家; 2、我之前在 V2 的另一个帖子里说过,当年的快播案没能找我做技术顾问,否则王欣不止被判这点。
2017-11-19 21:50:1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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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ux 再说一遍:被告后续的行为,首先肯定是错误的。这也是我从不说他无罪的原因。但无论他后续做了什么,都不能成为之前做什么的“原因”,除非你有明确证据。你可以说,你有钱了就会吃喝玩乐,但绝不能说,因为你后来吃喝玩乐了,所以就是你之前想方设法变得有钱的唯一原因 —— 也许你当时只是想有钱了可以买一张船票。
其实你如果看了我之前的回复,或能够仔细理解白马非马的含义,就能理解了。
2017-11-19 21:48:3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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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ndg 我说这个话,是有依据的。
2017-11-19 20:59:1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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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Fly 被告背锅的代价是丧失几年或十几年自由,程序员背锅的代价是扣奖金甚至失去工作。性质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另外,我在另一帖子里分析过了,这事,从原理上被告是不应该背锅的。只是现在的法官也好、律师也好,能分析透其中原理的,基本没有。
2017-11-19 20:55:3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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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kuner 你能说出这个话,只能说明你不懂法律程序。无他。
谁告诉你他们是按成本收费的?
2017-11-19 19:17: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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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uis 这个不是定罪的关键问题。
2017-11-19 19:16: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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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kuner 回复你的,和楼上那位一样——我真的很好奇,你连已经公开的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哪来的勇气说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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